玉州区文化馆到名山街道开展非遗项目传承培训
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玉州区文化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对于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展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具有独特作用,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文化是世界四个古老文化体系中惟一没有中断自身传统的文化体系,它对人类社会和世界文明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条不曾间断的文化长河中蕴藏着浩瀚精深、灿若繁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先辈们一代代地将炎黄血脉凝结其中,世代相传,直至今天。作为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始终与灿烂的中国文明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着人类文明的发达程度,显示了人类在思想和实践上所能达到的智慧高度。在中国文明进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国各族人民构筑起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